(2017)闽0602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胡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3433号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海,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琤、被告胡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6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截止2016年10月31日,原、被告对此前被告胡志海向原告购买高低压配电柜的货款进行结算,被告胡志海结欠原告货款56500元,被告胡志海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函上和承诺函上签名确认后给原告收执。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但至今仍分文未付。被告胡志海辩称,对结欠原告货款565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承诺函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函是被告在原告的逼迫下签写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被告胡志海向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高低压配电柜,双方于2016年11月4日结算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胡志海结欠原告货款59000元,并备注购买的货物是用于飞扬家具及天宝元发石材厂两家的工程,双方确认金额后被告胡志海在对账函上签名按手印确认。2.被告胡志海于2016年11月4日出具一张承诺函给原告收执,承诺于2016年11月31日前还款28250元整,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28250元整,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同时被告在该承诺函上备注“总金额应扣除原来装的不间断电源2500元,剩余56500元整”。原告公司职员许华荣在该承诺函上书写“同意严格按此承诺执行,未按要求执行,将执行法律程序”并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海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志海结欠原告货款56500元有其出具的承诺函为据,足以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6500元及支付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胡志海主张承诺函系被告在原告的胁迫下签写的,但因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志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科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65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被告胡志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