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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世全申请执行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全,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全,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南大街54号院3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镇A栋单元11层。法定代表人杜成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兵,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旭坤家园一组团三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全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世全称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世全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兵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