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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段绪方与胡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绪方,胡跃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52号原告:段绪方,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跃武,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段绪方诉被告胡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段绪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绪方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绪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绪方负担。审 判 长  汪银鹰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李宗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栩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