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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王连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王连才,王金回,王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连才,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金回,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金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与王连才、王金回、王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连才、王金回、王金文尚欠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剑斗信用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连才被查封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难以及时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金 川审判员 ���全胜审判员 陈 进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美 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