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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章国与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章国,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543号原告:宋章国,男,汉族,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延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贞,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领秀城。法定代表人:张士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侯忠宝,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双,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章国与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章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章国撤回对被告范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章国负担。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审判员  邓晓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