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浩旭与被执行人张世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浩旭,张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浩旭,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世军,曾用名张世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张楼。申请执行人宋浩旭与被执行人张世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世军的土地一宗,经查被执行人张世军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