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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田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包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田生,男,196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永 华审判员 赵��娟审判员 龚 廷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豆 国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