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某某县供热中心诉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供热中心,刘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130号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中心副主任。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诉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