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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某某县供热中心诉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供热中心,刘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130号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中心副主任。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诉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县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