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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655李隆忠与吴细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忠,吴细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1655号原告:李隆忠,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吴细旺,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李隆忠与被告吴细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隆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细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隆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违约滞纳金8800元及利息264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滞纳金是按照合同约定第5条第3款第4项计算,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吴细旺与原告针对万沣海鲜美食城等工程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总价为15万元附加装修中所必须之材料费用2万元共计17万元。2015年10月31日被告已支付8万元,剩余款项被告承诺2015年12月31日付清并签下8万元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现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细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细旺(甲方)与原告李隆忠(乙方)于2015年3月3日签订《苏州润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一份,约定采取乙方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瓷砖除外),工程地点在苏州市××号乐天玛特超市东侧万沣海鲜美食城一层,工程期限为15天,合同总价为15万元,其中在商品混凝土浇筑前支付1.5万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4万元、2015年10月31日支付2万元、2015年12月31日按实际决算金额全部付清。另外,该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的3.甲方责任(4)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吴细旺向原告李隆忠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大老李相城工程款工人工资捌万元整。此据,今欠人吴细旺”。并在欠条下方注:“陈总到时拿了付给你,年底付2万元,余款明年再付”,被告吴细旺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苏州润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针对欠款金额,原告李隆忠另外述称,欠条是被告在上海一个工地上给我打的,总的工程款是17万元,付了8万后还有9万元,欠条中的8万元是纯粹的工资,还有1万元是我应当赚的钱,吴细旺让我别要了,所以就打了8万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方持有并举证的《苏州润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欠条》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吴细旺结欠原告装修款8万元尚未支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按照《欠条》的约定在2016年年底支付原告2万元,对于约定“余款明年再付”也属于约定不明,故原告现在起诉要求被告吴细旺支付装修工程款8万元,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和利息,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仅支持其滞纳金请求,同时按照《苏州润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滞纳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并且《欠条》应当算作双方进行实际决算的凭据,故滞纳金的起算日不应从2015年12月31日起算,而应从被告出具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本院认定被告吴细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欠款8万元的滞纳金至其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吴细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细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隆忠欠款8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维柱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隆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3元,由被告吴细旺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经垫付,不再退还,被告吴细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