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银丝诉被告青海金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069号原告:张某某,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璐,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812元费,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