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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世华与王引利、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华,王引利,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任世华,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引利,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胜利,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任世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引利、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引利、高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引利向申请人任世华偿还借款本金12.3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高胜利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6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任世华与被执行人王引利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本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申请人垫付执行费共计给付申请人任世华210865.53元,其中原执行阶段(2015)神执字第02614号执行案件中已给付申请人任世华98900元,剩余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任世华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