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吕用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吕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08-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吕用林,男,1968年8月12日生,48岁,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吕用林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2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