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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燕松泽诉被告李冬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松泽,李冬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479号原告:燕松泽,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冬宝,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原告燕松泽诉被告李冬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燕松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松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