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诉何忠物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何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66号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家钰路**号。负责人:罗友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良,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忠,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系何忠之妻。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物业蒲江公司)与被告何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金鑫物业蒲江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物业蒲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琪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