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金玲、天津喜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玲,天津喜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246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玲,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喜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8号甲楼613-616号,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2号。法定代表人:康连君,经理。本院在执行罗金玲与天津喜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周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长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