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元匡、池广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匡,池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元匡,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池广永,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匡与被执行人池广永为追偿权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26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池广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池广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池广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池广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池广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池广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池广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另发现被执行人池广永在台州市黄岩蔓藤果品专业合作社有20%的股权已由本院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李元匡向本院表示该股权无处置的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池广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元匡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池广永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匡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8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池广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钱 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