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子钰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C}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26刑更7号 罪犯周子钰,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涟城镇渠北路503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5)涟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周子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涟水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周子钰的缓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涟水县司法局以(2017)涟司撤缓建字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提出,因罪犯周子钰电话无法接通,到所在社区也未能找到,脱管超过一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子钰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周子钰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罪犯周子钰于2016年1月26日到涟水县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报到登记,该中心工作人员已详细告知了周子钰在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相关法律和规定。2017年3月14日,涟水县涟城司法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周子钰定位异常,没有按时到司法所作书面汇报。3月15日,涟水县涟城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周子钰所在小区家访,其帮教人周兰花表示无法联系周子钰,亦不知其去向。3月16日、22日、28日、4月11日、17日,涟水县社区矫正中心、涟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罪犯周子钰居住小区查找,均未找到。另外,3月14日至5月8日,涟水县涟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周子钰,均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罪犯周子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涟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子钰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周子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军林 审 判 员 付礼彬 人民陪审员 臧东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乙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