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与洪滔劳动争议2017民终83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洪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湛灼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军,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滔,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功,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钰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武衡郑翠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