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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富华与倪少辉、罗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富华,倪少辉,罗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34号原告:罗富华,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扶风,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少辉,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罗建,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一环路万仑大厦。负责人:高卫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华诉被告倪少辉、罗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富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罗富华负担。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沈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