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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冬旭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冬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20号罪犯杨冬旭,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冬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冬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冬旭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冬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