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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基路与朱小利刘永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路,刘永刚,朱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基路,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朱小莉,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基路与被执行人朱小利,刘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小利,刘永刚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基路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现二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翼审 判 员 陈 晓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明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