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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肖晗与苏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肖晗,苏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12号原告:王肖晗,男,汉族,1999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苏玉,男,汉族,1998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王肖晗与被告苏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肖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肖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肖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肖晗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