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2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小丹与郑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丹,郑琴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947号之一原告:梁小丹,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郑琴,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梁小丹诉被告郑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小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小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小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梁小丹负担。审判员 李孝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