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国荣、胡晓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国荣,胡晓彤,席涛,邹辉,刘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429628。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被执行人:梁国荣,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胡晓彤,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席涛,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执行人:邹辉,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雪娟,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国荣、胡晓彤、席涛、邹辉、刘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胡晓彤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