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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康二雄与内蒙古金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二雄,内蒙古金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康二雄,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存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康二雄申请执行内蒙古金良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良种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228件执行案件,已处理部分案件,后经我院查询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良种业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