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嘉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嘉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颜文英。被执行人:李嘉竞,男,1984年10月20日,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嘉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1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嘉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279元及逾期圃付款违约金(以每月1日应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9.4元为基数,从当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李嘉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嘉竞负担。因义务人李嘉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及另案【(2017)粤0606执1210-1216号】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嘉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小汽车1辆、粤X×××××小汽车1辆,均已另案查封。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其他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如下房产: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名礼阁1604、1606、1607、1608、1609、1610、1611房产7间、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天宁路19号海琴水岸130号汽车位1个、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天宁路19号海琴水岸1栋1501号房产1间、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北路233号房产1间。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登记,并另案(多案)查封,名礼阁1604、1607、1611房产、海琴水岸1栋1501号房产、环市北路233号房产共5间的抵押权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礼阁1606、1608、1609、1610房产共4间的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海琴水岸130号汽车位的抵押权人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另案首先查封名礼阁1604、1606、1608、1609、1610、1611房产、海琴水岸130号汽车位、海琴水岸1栋1501号房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另案首先查封名礼阁1607房产,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另案【(2013)佛顺法良执字第803号】首先查封环市北路233号房产;上述房产首先查封的查封期限均为3年。查封的房产依法应由首先查封的法院执行处置或执行抵押债权案件的法院商请首先查封的法院移送执行处置;首先查封法院或执行抵押债权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申请执行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另案首先查封的环市北路233号房产的抵押债权为8204500元,其变现价值不足清偿抵押债权,无实际处理价值,暂不处置。另查,查明被执行人开办的佛山市顺德区竟进贸易有限公司现已处于歇业状态。车辆的流动性大,暂未扣押变现处理。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发出(2017)粤0606执1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粤X×××××小汽车、粤X×××××小汽车予以登记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查封之日起2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逾期申请产生的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嘉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嘉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李嘉竞的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祖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