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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银熙泰与邹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熙泰,邹秀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民初1089号原告:银熙泰,男,194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义,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君,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邹秀碧,女,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银熙泰与被告邹秀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熙泰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君、被告邹秀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熙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10月6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邹秀碧系谢清平之妻,谢清平已病故。谢清平生前由于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2014年7月,谢清平在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谢清平支付了出借款项34000元,约定月利率1.5%,收到出借款项后,谢清平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利息。2014年10月8日,原告又筹集了26000元出借给谢清平,谢清平重新为原告出具了借款60000元的借条,利息仍约定为月利率1.5%。2015年10月6日,谢清平将60000元的利息10800元结算并支付给原告,原告又筹集了29200元,加上10800元共计40000元出借给谢清平。三次借款累计100000元,谢清平重新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并将原借条予以更换,利息仍口头约定为月利率1.5%,按年结息。2016年1月谢清平病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以钱未收回为由拒绝清偿,故起诉来院。被告邹秀碧辩称,被告承认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只是现在被告确实没有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银熙泰与谢清平系熟人关系,被告邹秀碧与谢清平原系夫妻关系,2016农历正月初四谢清平身故。2015年10月6日,因谢清平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银熙泰借款。原告银熙泰通过现金方式向谢清平支付出借款项100000元,谢清平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银熙泰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借款人:谢清平2015.10.6”。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全部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分歧意见较大,致本院无法主持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借条原件、电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谢清平向原告借用资金并出具借条,原告银熙泰向谢清平提供了出借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双方虽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邹秀碧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5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因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故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秀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熙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邹秀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涛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