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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岩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岩,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高岩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临朐县龙泉小区广场西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丁仕杰相撞,致丁仕杰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岩驾车逃逸。后经鉴定,被告人高岩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0mg/100ml。经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高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刑事立案后,被告人高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岩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岩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岩应予刑罚。刑事立案后,被告人高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能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高岩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高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慧霞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朱锡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