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有存与曹晓虹、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存,曹晓虹,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292号申请人张有存,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曹晓虹,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本院在执行李新贵诉曹晓虹、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