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有存与曹晓虹、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存,曹晓虹,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292号申请人张有存,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曹晓虹,男,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本院在执行李新贵诉曹晓虹、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