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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重庆晓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967号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346XC。法定代表人:刘小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伟,男,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