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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李文涛、赵月、周文艳、李文忠、李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李文涛,赵月,周文艳,李文忠,李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李文涛,赵月,周文艳,李文忠,李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职工。被执行人:李文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赵月,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周文艳,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李文化,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李文涛、赵月、周文艳、李文忠、李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9999.96元及利息34902.8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