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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王伟钱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王伟,钱晓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580M。负责人:严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燕华,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伟,男性,汉族,1977年03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钱晓飞,女性,汉族,1982年0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被告王伟、钱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