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元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周元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法定代表人:孔林山。被执行人:周元友,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元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