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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徐志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徐志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59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10楼。法定代表人:尹天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志坚,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徐志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奚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