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2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李海玲、胡淑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黑02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玲,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审原告胡淑英,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审原告李德武,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明大街丽湾阁*号楼*楼。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砖厂路新合家园*楼。上诉人李海玲因行政纠纷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2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要求撤销被告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原为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齐拆许字(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原告无法证实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海玲、胡淑英、李德武的起诉。李海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海玲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司法不公,二被上诉人利用齐拆许字(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非法强占了上诉人的土地,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李德武、胡淑英不上诉了,上诉人要求给100平方米上下的房屋,供全家三代人居住,现金赔偿要求500万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海玲诉原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齐拆许字(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行为违法,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系原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给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棚户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颁发行为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为实际影响,上诉人无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原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齐拆许字(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本院亦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