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与李伟成、郑带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住所地:台山市台城桥湖路**号。负责人:梁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甄某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四九镇大东长安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甄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21647.0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41元、财产保全费2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钦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