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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怀远县榴城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怀远县榴城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李腾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641号原告:李婷婷,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怀远县榴城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文苑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邢华平,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国土局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晓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腾飞,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婷婷与被告怀远县榴城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李腾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婷婷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婷自愿撤回对被告怀远县榴城镇新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怀远县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李腾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婷婷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