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士华、建湖县国创五金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华,建湖县国创五金机械厂,董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华,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建湖县国创五金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蒋营镇九龙口村。法定代表人:董秀国,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董秀国,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系建湖县国创五金机械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士华和建湖县国创五金机械厂、董秀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士华和建湖县国创五金机械厂、董秀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指定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