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袁封亮与刘善娟、尹传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封亮,刘善娟,尹传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761号原告:袁封亮,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沂,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善娟,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尹传杰,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系被告刘善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封亮诉被告刘善娟、尹传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封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袁封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传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封亮撤回对被告尹传杰的起诉。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