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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与李军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李军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791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大江,系该中心经理。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罗红,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惠惠,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办公室主任。被告:李军民,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与被告李军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17年5月24日,原告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以被告已交清租赁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撤回对被告李军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综合交易中心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