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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恢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宋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宋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宋益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平土监(2008)13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宋益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被申请人执行人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月7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08)平行审字第53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拆处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温平行非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申请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宋益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一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本院申请恢复对(2009)温平行非执字第24号的强制执行,本院恢复对被执行人宋益杰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2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内容,由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