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胡荣福、武国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福,武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胡荣福,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武国利,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藁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1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国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国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国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国利所有的冀A×××××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新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