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1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宋强强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宋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1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县城华阳路西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干部。被执行人宋强强,曾用名宋小涛,男,生于1986年11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宋强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宋强强全家均为社区居民,原有住房四间。2009年5月1日,宋强强父亲宋狗存和洛南县水泥厂下岗职工李智红分别出资1.5万元计3万元买景村镇景村街社区四组杨新治旧房四间。以1000元买洛南县景村镇景村街社区四组机井房。2010年1月16日,宋狗存和李智红分别出资500元计1000元,给景村街社区四组交买杨新治旧房使用四组土地补偿费1000元。2016年3月,宋强强将其父所买的旧房拆除。2016年4月1日起,宋强强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其父所买原旧房使用的土地动工新建住房,至调查时,已建成两间两层主体,经2016年6月7日现场勘测,占用土地153.4平方米(0.23亩)。经核查景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宋强强新建住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宋强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没收宋强强在未经批准占用的15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住房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5元处行为罚款2301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宋强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宋强强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2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闵西尧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