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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某申请执行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某申请执行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7)川0322执1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某账户上的存款9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