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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01号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0935083128,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吴庄村3幢。法定代表人:李志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6017752X0,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文化中心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秦华锋。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长江共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鸣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