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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35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李某某,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佘某某,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李某某、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对被告李某某、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