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81行审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深海远景石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深海远景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30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马朝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松坡,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治军,该局稽查大队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洛阳深海远景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文。住所:偃师市缑氏镇缑氏村14组。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偃建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50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