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高文波与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榆林优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波,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榆林优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18号原告高文波,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被告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92932。法定代表人尤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君、牛华,系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优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法定代表人刘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波与被告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榆林优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涉诉案件的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案件,陕西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案件。”故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诉案件的诉讼标的超过1000万元,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陕西金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