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米龙、方伟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米龙,方伟义,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07号申请执行人袁米龙,男,汉族,住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雷,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伟义,男,汉族,住普陀区。被执行人林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袁米龙与被执行人林海、方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米龙与被执行人林海、方伟义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