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263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某乙,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运,男,济南市中春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婚前购置的床、床头柜、大衣橱、水发一套沙发一套、茶几归女方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高某乙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5月6日在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还酗酒,多次在夜里不让原告睡觉强迫其与被告谈离婚事宜,且原告发现被告早在为准备结婚买家具时仍向其前女友发送暧昧信息。2016年9月20日,原、被告及被告的母亲因被告私自将存款出借给他人发生争吵,期间被告情绪激动,欲拿刀对原告施暴,后被被告父母阻拦。原告从此离家至今,离家后,被告从未主动与原告联系过。鉴于此,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婚前由父母给购买的床原告婚前有父母给购买的床、床头柜、大衣橱、沙发、茶几特物品茶几等物品,被告不同意返还给原告,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某乙辩称:1、我同意离婚,自原、被告登记结婚以业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前半年时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时间延续,原告逐渐暴露出其真实性格,脾气暴躁、花钱任性、消费无度、虚荣心极强,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的父母一直都劝说被告让着原告。结婚时,被告给原告彩礼6万元,被告因公几次出国,应原告的要求为其购买礼物,价值共给价值共计4万多元,但原告还说被告小气不大方,还说男人找女人就是给女人花钱的,没钱别找对象。2、原告脾气暴躁,发火不分场合,有一次在被告单位同事聚会时,原、被告就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原告当着被告单位同事的面动手把被告的脸、脖子、胳膊多处抓伤。2015年,被告单位的同事来电话通知被告排练的事情,原告夺过手机,当着其母亲的面将手机从3楼窗户扔出,将手机摔碎。3、2015年7月,被告到一个很小的海岛下下部队慰问演出,在海岛上手机没有信号,原告打电话没有打通,竟然一天发了20多条短信辱骂被告,被告曾无法忍受向原告提出过分手,但在父母的劝说下,双方又和好了。拍摄婚纱照时,原告提出去泰国,顺便旅游,这次共花费了3万多元,均由被告出资,原告没有花一分钱。4、原告说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纯属无中生有。2016年5月22日,原告看到被告手机里有一个2015年9月15日被告前女友打来的电话,就大发雷霆,守着被告父母的面把被告的手机摔碎。第二天,原告又到被告母亲处认错,被告母亲善意的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原告说被告酗酒也不是事实,被告父母不喝酒,被告在家里也从不喝酒,因为被告的工作性质是不能喝酒的。当时是因为刚结婚,有几个要好的同事来家晨聚聚有几个要好的同事来家里聚聚,这不是酗酒。5、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欲拿刀施暴,事实并非如此。2016年9月,被告去审车买保险,但银行卡找不到了,原、被告发生了争吵。最后,还是被告母亲给了1000元让被告拿着先去审车。当时被告心里很不是滋味,也很气愤,指着原告说过拿刀砍了都不解气的话。事后证明,被告的银行卡的确是让原告拿走了。原告离家后,被告多次给其发短信,原告从未回复过。另外,按济南的风俗,谁家嫁女儿应该有点嫁妆吧,但原告结婚时就是一分钱没带。综上,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向被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高某乙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5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恋爱初期感情尚可,在恋爱期间,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登记结婚后,原告发现了被告在登记结婚前曾有与前女友联系的行为,双方再次发生冲突。2016年9月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婚前购买的床、床头柜、大衣橱、沙发、茶几等物品。另查明,原、被告婚前订亲时,被告父母曾给原告6万元礼金,对于该款项的用途,原告陈述被告父母给钱时并未说明用途;被告陈述当时双方约定有3万元是彩礼的礼金,另外3万元是用于购买家具,故原告要求返还的家具系被告出资购买,故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张鲁宁要求与被告王秀娥离婚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高某乙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原告提出的返还家具的问题,本院认为,开庭审理时,原告认可在与被告订亲时,被告父母给原告6万元礼金,但对于该6万元款项的用途,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均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各自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关且共同生活被告双方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故不符合退还彩礼礼金的上述条件,且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及双方有其中3万元款项用于购买家具的约定,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礼金6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放置在被告处的床、床头柜、大衣橱、沙发()、茶几应认定为原告的婚前财产,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二、被告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返还由原告婚前购买的床、床头柜、大衣橱、沙发、茶几。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